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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0-3-18   浏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16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修改决定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陈至立指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需要,电网等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接入、远距离输送等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对于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陈至立强调,要切实落实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当前要抓紧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形成包括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规划、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价格管理和费用补偿、财政扶持和金融优惠的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技术规范体系,尽快研究出台和颁布实施相关配套规定。要抓住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实施的重要机遇,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面实施,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不断提高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为发展中国特色的新能源经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发言。

 

【责任编辑:韩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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