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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行业环保问题与对策
作者:周学双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9-9-4   浏览:
    我国现有2000多家农药生产企业(国家发改委发证的合法企业1800多家),可生产330多种农药,每年需要进口约100多种农药。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农药总产量达到120.55万吨,是1986年(10.2万吨)的11.8倍,生产能力近几年迅猛增长,目前已居世界第一位。农药工业对农业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环境污染也呈现不断扩展和恶化的趋势,1999年我国出口德国的茶叶,农药残留量超标率达40.3%。国家质检总局2001 年对23 个大中城市蔬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86 种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 占47.5%;近几年水果(深圳毒草莓)、鱼类(上海多宝鱼)等食品中农药超标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危及食品安全与人体健康,整体形势十分令人担忧!
目前农药从研制、生产、包装、运输、使用直至废弃物处置等诸多环节,均存在严重的环保问题:不仅存在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使用等环节的技术问题,还存在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质量监督等管理问题;不仅存在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与退化等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还存在食物链污染、基因变异、食品安全等长期隐患。农药行业的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农药行业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
    1、农药生产企业点多面广,环境敏感,污染严重
据统计,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市均有农药生产企业。实际上国内原药生产企业约600-700家、加工和分装企业近2000家(国家发改委发证的合法企业原药为450多家、加工和分装为1350家),原药企业平均生产能力不足2000吨;只生产1个品种的企业占了近四分之一,有的产品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装备落后,几乎没有自控系统,均为人工手动操作;产品收率低,平均仅30%左右,三废产生量大;治理水平低,中小型企业基本没有能力治理污染,污染严重。我国农药销售总额只相当于国外一个大公司的销售额,在国际上,除价格外,我国农药企业和产品缺乏竟争力。
就环境敏感性而言,诸多企业位于城市和重要水域,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钱塘江源头、杭州上游,扬州农药厂位于扬州市内和大运河畔、周边居民密集,沙隆达集团公司位于长江中上游;仅长江流域城市就分布了约145家原药生产企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老企业已被居民区所包围,不仅污染扰民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威胁到下游饮用水安全,厂址所处地理位置十分敏感。
    2、“三废当成产品卖”的现象极为普遍,污染物进入食物链,已危及人体健康
目前,我国许多农药制剂均是采用“三废”配制而成的,如10%草甘膦、18%杀虫双、5%-40%乙酰甲胺磷、0.2%~5%阿维菌素乳油等,几乎都是采用离心母液和溶剂配制,有效成分很少,最低的不足1%,其中含有大量的无机盐、芳烃类有机物、难降解的有机氯化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化学品;这样的产品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农民使用,其污染后果与生态危害难以想象!
乙草胺生产中产生的磷酸废液含磷酸16-30%、致癌物MEA(2,6-甲乙基苯胺)400-500mg/l,而这样的磷酸废液竟然外售作为饲料添加剂;农药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盐酸作为副产品外卖,甚至有利用其生产氨基酸等,从而直接进入食物链,危及人体健康!
农药行业现状是大量的农药“三废”未经处理通过多种渠道直接进入环境和食物链,污染农田、水体、食品、药品等,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加速农田盐碱化趋势。
研究表明,通过大气和饮用水进入人体的农药仅占10% ,有90%的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的,可见“三废当成产品卖”,对环境与人体危害是多么严重!
    3、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投资太低,“三废”治理技术单一且效果差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以来受理的农药项目统计,平均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86%,而国外农药项目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30-40%,由此可见,我国农药生产企业的环保投资极低,不可能解决“三废”的治理问题。
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没有“三废”治理设施,有治理设施的也不运转,即使在运转的设施也基本不达标,绝大多数企业的“三废”治理根本不能满足环保要求。
农药废水产生量大、COD浓度高、含有大量无机盐、难于生化的有机氯化物和农药等毒性因子,如每生产1吨阿维菌素将产生400吨废水、每生产1吨吡虫啉将产生48吨废水、每生产1吨草甘膦将产生17吨废水、每生产1吨毒死蜱将产生6吨废水等;除虫菊酯原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68种,其中水污染物有65种。因此,农药废水是整个行业环境污染的重中之重。
农药企业废水普遍采用中和后生化处理的工艺技术,实际上效果很差,都难以做到达标排放;目前仅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少数农药品种的废水可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大多数农药废水都不宜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尤其是杀菌剂和除草剂的废水。国外大型农药企业对农药废水大都采用焚烧法处理,而我国农药废水排放量大,加上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各地区间环境监管力度相差甚多,用焚烧法处理在经济上企业难以承受,基本不采用。
    4、大量危险废物未纳入环境监控范围,二次污染极其严重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母液、高浓度残液、含污染物的无机盐、废酸(主要为废盐酸和硫酸)以及使用后遗弃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仅沙隆达集团公司年产废盐酸就高达5万吨和高浓度废液(COD超过1%)约60万吨左右;以2005年草甘膦产量15万吨计,仅该产品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含5%以上的COD、3%的甲醛、3.5%农药、20%氯化钠)就达140万吨之多;以100万吨农药计,全行业就需500ml包装瓶20亿个、外包箱5000万个,目前这些大量含有农药残留物的农药包装容器还未回收利用,绝大部分散落丢弃于广大农村,已成为严重危害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除此之外,相当数量的失效、过期农药根本未进入政府管理的视野,它们的处理处置就更无从谈起。据估计全行业危险废物的总量应在千万吨以上。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显示:2003年全国危险废物总量仅1171万吨。
显然如此大量的危险废物没有进入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控范围,任由其国内国外的漫游,如向东南亚国家出口18%杀虫双、5%-40%乙酰甲胺磷等产品,实际上属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5、有机溶剂、助剂污染严重
我国农药制剂剂型落后,目前40%左右制剂为乳油,缺乏环保型的水基化剂型。制剂加工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主要为甲苯、二甲苯、乙醇等,甲苯、二甲苯的年用量大约为30-40万吨;我国普遍使用的助剂主要是壬基酚和磷酸酯类,属具有潜在的致癌危险物质,年用量大约在10万吨以上,国外均已禁止使用,这些有机溶剂和助剂在农药的使用过程中全部进入环境,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损害人体健康,尤其农民的身体健康。
农药生产过程中同样使用大量有机溶剂,主要有甲醇、乙二醇、己烷、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酰胺(DMF)、石油醚、乙醚、丙酮、异丙醇、乙腈、二甲基亚砜、已烷、四氢呋喃等,企业从生产成本角度选择有机溶剂种类,往往选择成本低、毒性大的溶剂,且大部分进入环境,污染周边环境。
上述有机溶剂有很大一部分为高毒物质或三致物质。
    6、国际性农药污染转移正在高度聚集中国
我国农药企业数目与产能的快速增长主要来自于国际市场需求,很大比例的原药产量用于出口,大约为40-50万吨/年;我国进出口具有如下特点:(1)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出口农药均价不足3000美元,只是进口农药均价的一半;(2)出口以原药为主,约占出口总量的80%,制剂量很小,进口正好相反主要为制剂;(3)出口品种大都是发达国家由于环保原因不生产或因为与中国企业打不起价格战而放弃的品种;(4)很难进入对环保要求严格的欧洲市场;(5)出口产品的价格已严重扭曲,仅相当于原材料成本,远低于总成本,如草甘膦出口价格仅2.9-3.2万元,而仅仅处理高浓度废液就需要近3.6万元左右,如加上其它“三废”的处理费用,每吨草甘膦环保成本大约在4万元左右,因此目前的出口价格还不够处理“三废”的成本;国内企业间无序、恶性竞争,打价格战,仅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1995年起先后遭遇了八次针对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6)相比国内产品质量,“精品出口、垃圾自用”,如95%草甘膦出口、含大量“三废”的10%草甘膦国内自用,阿维菌素原粉出口、含大量“三废”的0.2%~5%阿维菌素乳油国内自用等。
农药行业的污染转移还体现在国内地区间以及向产品和食物链的转移。
近几年,先发展起来的城市已经认识到污染的代价,开始淘汰重污染产品,农药、有机中间体等重污染产品又将进行新一轮的搬迁转移,形成了从城市向欠发达的城市、郊区、农村、西部的污染转移,如农药生产企业正在从江苏的苏南、浙江向苏北转移,污染正在进一步扩散到更广的国土范围。
    7、科研力量薄弱,品种创制和环保能力低
根据2005年初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生产的农药品种313个,其中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仅13个,占4.15%;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国际认可的GLP(良好实验室规范)实验室从事环境毒理、残留以及代谢等研究;列入欧盟“黑名单”的200多种农药还有许多在我国普遍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仍然在使用,如高中温钠法生产百草枯工艺、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等;国外已禁止使用的有机溶剂和助剂在我国普遍使用,制剂品种少、包装水平低、施药器械差等;生产工艺技术落后,如毒死蜱中间体三氯吡啶酚钠生产工艺落后,由三氯乙酰氯与丙烯腈反应,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差,物耗高、污染严重,劳动生产率低。氯氟氰菊酯中破坏臭氧层的三氯三氟乙烷以及部分应全面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等缺乏替代产品。以上种种,充分说明我国农药行业的科研力量十分薄弱。
环保能力低主要体现在:缺少针对农药行业三废特点的实用环保技术,甚至废水中部分污染物还没有分析方法、监测方法,如用现有的COD分析方法无法体现杂环类物质;代森锰锌废水中含有ETU(乙撑硫脲)、代森类等,对水生生物、鱼类具有高毒作用,ETU平均含量200-300mg/l,代森类500-700mg/l,ETU是致癌物,国外标准要求ETU的排放限值≤1 mg/l,目前国内生产厂均未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阿维菌素等产品也如此。中小企业基本没有配备环保技术力量,缺少环保设施,环保的投入微乎其微,正因为如此,这些企业成本低,出口拼命打价格战。
    8、农药使用流失严重,生态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农药使用效率低、施药机械落后, 农民超量、超范围使用现象相当严重,农药有效利用率不到30%,其余部分包括有毒有机溶剂和助剂经迁移转化残留于土壤、水体及大气环境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据统计,中国每年农药的使用面积达1.67 亿公顷 以上,受农药严重污染的面积达0.13亿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7 以上,土壤的农药污染状况相当严重。
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曾爆发了一场空前的蝗灾,科学家通过实地考察认为其根源是稻米生产中农药的大量使用(当时印度尼西亚水稻田中杀虫剂的用量占全世界的20%),致使天敌几乎完全消失,而酿成这一灾难。目前,我国农药生产和使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还没有引起重视,如在磺酰脲类除草剂的生产过程中,尤其在原药的包装过程中,如果不严格控制粉尘和废气的排放,那么会对周围植物产生严重的危害,乃至于寸草不生,实际上目前大多数磺酰脲类农药生产企业基本没有控制措施,仅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在这方面的控制较为完善。农药的使用尤其是含有三致物质、环境累积污染物和“三废”的农药,长期后果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将会如何?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有机氯类杀虫剂的降解速度非常慢, 在干旱环境下它的半衰期可以达到几年甚至几十年。这些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二、原因分析
    1、农药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
农药企业设备投资少,一般几百万元就可以,几千万元就可以小具规模了,自动化程度不高,基本为人工操作;近几年农药企业简单重复建设相当多,农药行业核准门槛2006年7月开始抬高至:原药生产企业最低资本金不能低于3000万元,制剂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没有可具操作性的考核指标,基本不具约束力。原药生产属于重污染,环保基本没有能做到达标的企业,可地方环保部门却能出具环保符合要求的手续。环保应是决定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却没有具体指标。因此,目前这样的准入门槛基本控制不住企业数目的快速增加。
    2、标准体系存在致命缺陷
首先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存在致命缺陷:虽然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但产品质量中没有环保指标,只给出有效成份,对农药中无效有毒有害成份未做任何检出限制,从而直接导致全行业普遍存在母液可以配制成农药、“三废当成农药卖”。欧盟要求农药中0.5%的杂质都必须明确其成份。
其次现有的排放标准缺乏针对性:虽然现有的“三废”排放标准包括了废水、废气、恶臭等,但对农药行业并不适用;目前只管理了少数污染物,缺少农药行业的特征因子和农药等毒性因子,对于杂环类污染物COD并不高的现象无法考核,高含盐量废水、除草剂粉尘等特性问题,现有的排放标准都无法解决,影响了监督执法。我国农药行业废水仅以COD值作为考核标准,显然不符合行业特点。
    3、环保执法与监管不到位
原药生产属于重污染行业,2005年以前所有农药企业的环评均由地方环保部门批复,近两年环评审批上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后,发现农药企业存在严重的环保问题,已处于无序混乱的发展状态;诸如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三废当成农药卖”、污染大搬迁等现象,无一不与环保部门执法与监管不力有关。环保部门的职责不仅针对原药生产,还应包括研制开发、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等农药的全过程。
    4、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协调
目前,我国现有的《农药管理条例》仅规定了农业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发改、环保、工商、商务、质检、科技等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农药管理,但相关责权并不明确,没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具体惩处条款。如农药行业的规划与布局、农药使用后长期后果的跟踪、无证产品和企业充斥市场、重污染产品低价出口等方面的失职行为如何惩处;现有的管理模式缺少责任追究与监督等诸多问题。美国农药管理完全由美国EPA负责。
    5、出口政策损害了国家利益
目前,我国农药价格是根据不包含环保费用的非完全成本测算的,因此只是跨国公司销售成本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许多农药的“三废”治理费用与直接成本相比不相上下,有的产品甚至超过直接成本,如每吨草甘膦直接成本约2.5万元,而环保成本却在4万元左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158号,我国48种农药出口享受11%的出口退税率;现有的出口政策直接刺激企业积极出口,而这种出口价格对于企业有利可图,但牺牲的是环境资源与国家利益。
我国吡虫啉原药出口价仅20万人民币/吨,原材料成本就需要16万(折100%),国外公司在我国销售的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60万人民币/吨,实际上,我国进行初级产品生产,污染留在国内,赔本或微利卖给国外公司,反过来我们再花高价买人家的成品,高额利润给了国外公司!站在国家角度,应尽快制定相应政策改变现状。
    6、农药产品研发和环保投入少,产品登记投入太多
目前我国生产(包括完成中试)的农药品种绝大多数处于仿制阶段,企业缺少科研投入,产品更新速度慢,相应的环保技术与设施研发更为落后,甚至说基本上为空白;环保投资仅为国外农药项目环保投资的十分之一。
现行农药登记是按产品登记而非按品种登记,意味着相同产品登记时重复进行药效、毒性、环境、残留等试验,企业需要重复投入大量资金;截至2005年底,农药登记产品约19100个(而生产品种只有300多个,常年生产品种250多个),其中正式登记的约2850个,占15%,约16000多个临时登记的产品若转为正式登记产品,需要耗费近100亿,这笔费用最终都将转嫁到农民头上,但对创新型企业在该过程中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目前这种登记管理制度过分强调前期资料过程,对生产过程与市场产品的质量却缺乏监督,不仅容易滋生造假,而且对鼓励研发、提高产品质量起不到任何作用,已经引发各方面的不满。
    7、环保成本差别大,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目前的农药价格是我们忽略了现代农业生产的“隐形开支”,即生产工程的环境破坏、土壤退化、水质下降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美国研究表明,每销售1美元农药,相应就应该有5~10美元的环境治理成本,相信在中国,其环境治理成本决不会低于这个数值,由此可见如果考虑农药的环境治理成本,我国众多农药企业如何生存。
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三废”治理设施,或措施不合理,做不到达标排放,或有装置不运转,造成现有农药产品价格中未考虑此部分成本,如有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其生产成本将大大提高,失去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统一尺度的环保执法,将环保成本纳入农药成本是维持我国现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体现在执法环境差别大,国家审批的项目要求高,环保投资大,地方环保要求松,有的地方审批项目环保基本没有投入;不同的地方,环境管理要求不一样,把握的尺度不一致,对于同类企业、同种产品,环保成本相差甚远。对于农药这种重污染精细化工行业,可以说环保成本决定它是否赢利、企业能否生存。
    8、审批制度存在“漏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明确规定农药原药项目环评由总局负责审批,但许多企业为了规避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批,以农药中间体名义上报项目,均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审批。目前已有这些地区受到严重污染的报道,造成了跨省的“污染大迁移”。
究其原因是中间体生产废水量大,许多比较难处理,国家环保总局审批更严格。如2006年总局审批的农药原药生产项目最小投资规模仅为200万元,实际上仅为最后一步原药合成反应,中间体生产已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
现有原药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仍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对于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无法控制其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如位于钱塘江源头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在不断扩产,对杭州水源的威胁不断加大。
违法建设和越权审批缺乏制约、惩处条款,如山东省作为农药大省,但自2005年来却从未有原药项目上报总局审批,实际上,已违法建成或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
    三、对策与建议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环保洗牌,整合现有农药企业
对于农药这样的重污染行业,必须由国家进行规划布局与宏观调控,不能任由市场无序发展。按照“企业总数大幅度削减、强化环保、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原则,针对现状,制定农药行业分阶段的发展规划,原则上应不再布设新的农药企业。目标应为:十年内企业总数最终控制在50家以内,扶持几家企业具备国际竞争力,企业原药的最小规模不低于2万吨,环保标准按国际大型同类公司要求,鼓励高端产品出口。
农药市场的总量有限,企业总数越多,规模就越小,环保的投入更少,市场必然被搅乱,因此规范市场必须大幅度削减企业总数和强化环保。
    2、提高农药行业准入门槛,制定环保准人条件
农药行业环保成本所占比重较大,污染治理成本左右农药企业生死,因此必须从环境保护角度提高准入门槛,控制农药企业的无序发展。
    (1)针对现有企业:进行环保审计或环境评估,对环境敏感区域如位于水源地上游、地下水补给区、城区、城市主导上风向、居民区等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对没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运转、扰民、不达标的小企业,限期关停;对环保不符合要求的骨干企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等,加大力度关掉一批没有实力治污的企业。
     (2)针对新建企业:鉴于农药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水污染严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现阶段原则上应禁止在内陆省份布设新的农药原药生产点;新建或者新增产能原则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多品种农药生产,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环保技术能力;原药与制剂企业必须进入专业化的化工类园区,该类园区应具有能力供应农药生产中使用的环境风险大的原料如氯气、氰化钠等,须配套各种危险废物焚烧装置、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并应进行规划环评。
    3、重新设置标准体系,杜绝“三废当农药卖”
新的标准体系应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农药企业标准和环保标准等。
     (1)产品质量标准:农药产品质量、副产品和制剂质量都必须有严格、明确、细化的环保指标包括有害物质或不明杂质限制。
     (2)农药企业标准:针对农药行业的特点,鉴于中小企业极不规范,为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市场成本,应制定农药企业标准,包括硬件与软件,从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设备、管道、操作环境、自控、检测仪器、包装到技术力量配备等。在农药企业推广实施GMP认证制度。
     (3)环保标准:针对农药行业的特点,分产品或分类制定排放标准、处理要求与规范以及监测分析方法等,应控制农药等毒性因子。
    4、调整农药的出口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现有的农药出口政策已经不适应要求,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尽快调整,立即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目前阶段,污染治理不规范,应根据不同产品的污染情况,征收高额“环境资源税”或“环境污染税”,控制原药出口,如果环保成本完全计入价格,出口可类比其他化工产品,无须特别控制。
    5、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环保执法与监管
建议修改《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发改、环保、农业、工商、商务、质检、科技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严格环保措施,规范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具体惩处条款。坚决杜绝“三废当产品或副产品卖”进入食物链的现象,并增加相应严惩条款。应增加相应跟踪长期生态环境影响等条款;建议增加“设立农药生态环境风险基金”条款,农药企业设立之初交纳,用于赔偿或补偿。
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建立农药企业污染源档案和日常监控台帐,加大国家环保总局各地督察中心对农药企业的日常监管。
    6、加大环保投入,推广行之有效的治污技术
农药行业三废治理难度大,必须大幅提高环保投资比例,并在价格中完全体现;鉴于农药废水普遍难于生化处理,必须扭转常规的污水处理概念,大力推广焚烧法处理农药行业“三废”,焚烧装置应为农药企业必备的三废设施。可行的方法是:废气、废水和废渣应根据其特性分别焚烧,也许一个企业有二台以上的焚烧炉,但生化处理却不是必须的。
    7、完善环保审批制度
农药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现有企业扩产改造等,均应上收至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除此之外,由于农药中间体的污染很严重,应将与农药相关的中间体建设项目一并纳入农药的管理程序,从严把关,避免企业钻空子。
    8、简化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督
由于我国农药产品基本为仿制,在完善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果,进行必要的验证后,可实行“对仿制产品按品种登记,创制产品按产品登记”的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强化市场监督和使用效果跟踪,将节省的大量资金用于科研和环保投入。
    9、建立国家级产品研发和环保技术中心
国家应投资建立国家级产品研发和环保技术中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药品种,在产品创制的同时开发三废处理技术,新产品是否具有生命力必须在解决环保问题的前提下综合评判。及时跟踪国际动态,为国家不定期颁布淘汰、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产品目录以及工艺技术、三废治理技术与环境管理建议等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我国农药的整体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10、限制有毒有机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为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应减少或限制乳油的生产;对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机溶剂和助剂,从环保角度,应定期颁布禁止使用目录,鼓励开发和使用环保型的水基化等环境友好的农药制剂。
农药行业目前处于无序混乱发展状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质量差、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严重威胁到我国生态环境与人民身体健康,甚至将影响到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必须“乱世用重典”,下大力气整治。
【责任编辑:韩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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